一、辦理條件:職工醫療保險參保人員戶口遷移到外地或在外地工作、居住一年以上可申請辦理異地安置。
二、辦理流程:持醫療證到醫保局領取表格→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在安置地選擇兩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蓋章→在安置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蓋章→用工單位或居委會蓋章(無用工單位的人員到居委會蓋章)→醫保局審批備案。
三、就診管理
(一)門診
參保人員辦理了異地安置手續之后,門診費用憑安置地定點零售藥店或定點醫療機構的發票從個人帳戶中下帳,超出個人帳戶部分不予支付。個人帳戶下帳手續每人每年最多辦理一次,也可以累積幾年辦一次,辦理時需提供本人的異地安置表、醫療IC卡、身份證、銀行帳號和醫藥費發票(姓名相符的正規稅務發票),代辦人辦理還需出示代辦人的身份證。
(二)住院
1、異地安置人員在選擇的定點醫院住院,必須在住院三天之內電話通知市醫保局(0711-3252845),并告之住院病種、住院醫院、科室、床號、主治醫生姓名及聯系電話,以便核查,否則,醫保局有權拒付相關費用。
2、異地安置人員在選擇的定點醫院住院時間超過15天或住院總費用超過5000元,必須電話通知醫保局,并告之主要用藥、主要檢查、主要治療,結帳時須提供相關證明資料。
3、異地安置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轉診到非個人所選定點醫療機構治療的,必須由所選安置地定點醫療機構出具轉院證明,報銷時參照轉診政策報銷。
4、異地安置人在異地住院,出院后一個月內攜以下資料:①住院病歷(病歷首頁、出院小結、長期醫囑、臨時醫囑),以上資料須是原件或加蓋醫院公章的復印件;②發票原件及復印件;③費用總清單原件;④患者本人銀行帳號(活期存折或銀行卡復印件),不是本人的帳號需提供代辦人身份證明、代辦人與患者的關系證明,銀行帳號須注明開戶人姓名和開戶行名稱,開戶行首選市內銀行,省外的不受理;⑤患者本人身份證和醫療證的原件和復印件,代辦人辦理還需出示代辦人的身份證。
5、安置在省內,個人首付10%后參照市內三級醫院報銷比例報銷,安置在省外,個人首付20%后參照市內三級醫院報銷比例報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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