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定點醫藥機構:
為嚴格執行國家、省、市關于加強疫情防控有關文件精神,保障參保人員疫情期間能夠正常享受基本醫療保險門診醫療費用報銷待遇,現就疫情防控期間基本醫療保險門診就醫及費用結算有關規定通知如下。
一、對于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確診或疑是病例發生的符合國家衛生健康部門制定的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治療方案的藥品和診療項目的門診治療費用,在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按規定支付后,個人承擔部分由財政予以補助,各定點醫療機構要做好費用報銷臺賬。
二、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優化門診就醫及費用報銷管理。
1、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參保人員享受門診重癥慢性病和特殊藥品費用報銷待遇,醫保支付實行按長期處方結算。一次處方藥量,可在遵循醫囑的條件下延長至2到3個月,減少入院取藥感染風險。
2、對于患癌癥、血友病、器官移植、系統性紅斑狼瘡的門診重癥慢性病人員和符合特殊藥品使用條件的參保人員,臨時授權全市264家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提供購藥服務,參保人員可就近購藥。
3、因疫情防控需要,在統籌地區外臨時居住的參保人員,在當地醫保定點機構發生的門診慢性病和特殊藥品購藥費用按規定納入報銷。
4、各定點醫療機構不得以超過報銷時限,拒絕報銷新型冠狀病毒疫情防控期間參保人員門診重癥慢性病費用和特殊藥品費用。
鄂州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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