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定點醫療機構:
根據《關于杜絕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切實做好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鄂醫保發[2020]11號)、《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救治保障工作的通知》(鄂州醫保發[2020]1號)等文件要求,
為確保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得到規范有效治療,現就進一步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病人救治經辦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定點醫療機構在救治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認或疑似病人過程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新型冠狀病毒肺炎診療方案》(以下簡稱《方案》)開展治療,確屬特殊情況的,可先行救治后,再統一向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申報。
二、各定點醫療機構務必做好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救治所需要藥品的配備工作,不得隨意要求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認或疑似病人住院院期間外購藥品。確屬臨床救治需要因醫療機構無庫存而需要外購的藥品,由醫療機構全額墊付外購藥品費用,并將書面申請通過網絡及時報中心備案。
三、所有因臨床救治需要發生的外購藥品費用,待疫情結束后集中向中心申報,由中心統一核定。凡有明確臨床使用指征或醫囑記載的,按規定納入醫保報銷范圍;無明確臨床使用指征或醫囑記載的,不得納入醫保報銷范圍。
四、為防范醫療風險,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確認或疑似病人住院期間自行外購的藥品,不得在定點醫療機構輸注使用。
五、定點醫療機構如果擅自突破《方案》所規定的藥品或診療項目范圍,違反通知規定,要求住院病人外出購藥的,一經查實,將嚴格依規處理。
特此通知。
鄂州市醫療保障服務中心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九日